上海理工大学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微创励志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发布者:郑静发布时间:2013-04-22浏览次数:629

 

20111110实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微创励志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旨在组织我院本科生、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使其体验和了解科学研究整体过程,感知“作为科研工作者的顶峰体验”,从而激发学生对科学研究的兴趣。

第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遵循“强调兴趣、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公开立项、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三条  基金每年出资6万元左右,用于资助学生参与的科研课题、电子设计、数学建模、创业计划等科技创新活动,特别鼓励贫困学生通过参加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综合能力,以达到帮困育人的目的。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2.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3.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科研精神,善于独立思考,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创新团队(一般24人),项目主持人不能超过两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专业联合申报。

第五条  研究内容

1.与课程学习有机结合,从课程学习中引申出研究课题。

2.开放式、探索型和综合性实验教学中延伸出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课题。

3.小发明,小创造,新想法,新思路,要求切口小。

4.由学生自主寻找与实际学习研究相关的课题。

第六条  申报方法

1.基金实行本人申请,教师推荐,择优资助的原则。申请者必须由2名我院教师的书面推荐,推荐者应认真介绍申请者业务素质、研究能力和工作作风。

2.基金的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推荐者也必须在申请书上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经费使用安排的合理性提出明确意见,并签名。

3.每项结题项目基金资助金额一般为1500元,获奖的优秀项目将酌情予以增加奖励额度。特殊课题另定。

  申请项目必须具有创新性,原则上不资助国家、市、校创新基金计划中已启动的项目和已有经费来源的项目。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学院成立基金项目评审专家组和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管理。

第八条  申请者接到学院下发的正式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及申请书中的填写说明,填写《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微创励志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并上报基金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不予立项:

1.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

2.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申请者已有在研的本科技创新基金支持项目。

4.已获相当额度国家、市、校资助或已有经费来源的项目。

5.明显缺乏立论依据,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明显不清。

6.不具备实施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九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核,最终确定资助项目、资助金额和项目的具体结题指标,公示评审结果,并通知项目申请者。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调整、完善研究方案,开始实施。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首先对每个获批项目下拨500元作为启动经费,项目负责人在实验过程中,应听从指导老师的指导,如需购置实验耗材或小型设备,其费用可先从启动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的经费主要用于实验费、购买材料或小型设备费、论文版面费等研究费用,不得用于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更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添置金额比较大的设备,经指导老师批准签字,上报管理办公室讨论。获批后,超过经费总额部分的费用由基金支出。

第十四条  如项目负责人通过实验,积累了一些有用的实验成果,并利用此成果发表了高水平文章(B类及以上),需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原文审核,并附上版面费已获得补助情况(导师补助,需导师签字确认;学校奖励,需毛睿胤老师签字确认)。经审核通过后,版面费剩余金额由基金另外支出,此批费用不算在项目总经费中。

第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会在项目研究中期安排一到二次集中报销:在规定时间,项目负责人将费用发票交至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管理人员将按照发票票面实际金额在一周左右时间内将钱直接打进项目负责人的农行卡中。在正式结题之前,累计报销金额一般不能超过结题标准1500元。

第十六条  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学生根据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和实验,并根据学院安排参加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对中期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学生按照专家委员会的建议,继续研究和实验工作,中期检查的通过率一般在85%左右,对不通过者,将停止项目的继续资助。

第十八条  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提前或推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指导老师需签写意见)报管理办公室,获批后方能继续开展研究。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结题标准:最终项目研究成果应形成公开发表(或被录用)论文B1篇及以上,或1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发明专利受理1项)及以上。项目负责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管理办公室递交《结题报告》,并附上相关研究成果,对课题研究情况进行总结,并详细说明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举行结题汇报会,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评审专家组对结题报告进行评审,评选出一等奖(奖励3000元左右)、二等奖(奖励2500元左右)、三等奖(奖励2000元左右)若干名,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把每一期结题项目的研究成果集印成册。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